(原标题:“零容忍”性侵犯未成年人,我们应该做什么——访问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钱丽华)
7月3日,新城控股原会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女童事件被曝光,引起社会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持续关注。 虽然也有被称为中国版“梅根事件”的媒体,但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前的预防到后来的处分,我想在各个方面推进法律制度的确立。 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如何合作,建立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犯的防线?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赵丽华。
“看不见的事件”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记者:最近儿童性侵犯的舆论集中,特别是王振华涉嫌猥亵少女事件,继续受到关注。 你觉得怎么样?
蔡丽华:上市公司前董事长猥亵女童事件备受关注。 上海警察能及时起草并发布信息,应该肯定。 整个社会关注这个事件可能是为了嫌疑犯的身份。 但是,越来越多的性侵犯者身份普通、受害儿童身份普通的事件,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受害者不得不忍受越来越多的痛苦,这一点更加令人愤慨。
我经常被提问。 现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事件比以前多吗? 其实,我不太知道答案是太多还是太少。 现在媒体很发达,性侵犯事件很容易受到媒体的关注。 从司法机关来说,更重视这样的问题。 所以,我们通过媒体知道比以前更多的类似事件,但实际上,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我觉得不太简单。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句话,结论性意见。 其次,网络的发展使这种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诱发了越来越多的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
记者:如何理解第二句话?
伟丽华:以前我们说预防,叫孩子小心陌生人,不要受到意外的侵害。 但是,现在更难。 本来陌生人可能是你看的,现在更多的孩子用手机或平板电脑交朋友,父母不知道孩子在和谁交流,所以说“陌生人,坏人可能在你家”。
以前说到性侵犯,经常关注身体接触、线下,网络的高速发展充斥着儿童色情的问题,网络中充满了性刺激、伴随性诱惑的文案、照片、视频,刺激着事件的发生。 例如,以网络为平台的未成年人猥亵行为,网络上越来越普遍的“文爱”“炮击”,在不见到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进行挑衅、猥亵、伤害,虽然不见面,但发生了伤害行为。
在南京判决的事件是,犯罪者打着招募童星的旗号,用视频聊天裸体猥亵受害的未成年人,欺骗31名猥亵儿童的高速发展的网络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 这些在预防未成年人发生性暴力方面增加了困难,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记者:比起上市公司前会长的猥亵女孩事件,关注一般的这样的事件有什么理由吗?
蔡丽华:我国司法机关稍微解决了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但我认为未成年人强奸和贿赂案件的相当一部分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不管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
我叫隐形事件,发生这么多隐形事件,原因很多。 未成年性侵犯事件具有长期持续或同一事件的多人受到侵害的优点。 如果分解进入司法审理的案件,就会发现很多案件是由很少的偶发因素诱发的,导致了案件。 如果不持续很长时间,受害者人数并不多,如果当时犯罪者悬崖勒马,就没有发现这个事件。 所以,这个特征值得警惕。
为什么早发现是难点
记者:也就是说,如何尽快发现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是难点。 原因是什么?
蔡丽华:我一直提倡尽早发现孩子遭受性侵犯的事件,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一是不擅长孩子,二是父母不想要,三是有些地方司法机关不想要。
我不擅长孩子是因为他们确实很小,即使到了10岁左右,它也不一定受到伤害。 父母为什么不想报警? 我害怕影响家庭和孩子的名声。 从基础司法机关来说,法律规定有基本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但未成年人性侵犯的事件,往往是熟人犯罪,孩子年龄小,不能留下证据吗? 立项难是解决这类事件的第一大难点。
这带来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延迟,最终取证变得更困难的问题。 这种局面助长了罪犯的气势。 换句话说,在父母和孩子报警的过程中,如果不得到及时、强大、公共权力的支持,他们就会感到沮丧、更屈辱、沮丧,结果是不想报警的恶性循环。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强调被未成年人性侵犯的事件。 收集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司法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改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接到儿童性侵犯的举报、控告、举报时,公安机关不仅要立即受理,还建议立即起草,立即开展刑事侦查事业。 事实上,在这几点上,可以打击绑架妇女的孩子,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案件中,这是不够的。
所以,这种案件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司法机关,不应该在孩子身上。 起草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第一个重要的关口。
对性侵犯未成年人,警惕两种认知误区
记者:你认为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对待性侵犯未成年人方面需要那些态度吗?
伟丽华:据现在的各种统计,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中,70%左右是熟人犯罪,如家人、亲戚、朋友、邻居等,另一组是老师。 我想现在有两种反对的态度。
一是媒体报道校园里发生的性侵犯事件,新媒体妖魔化的时候。 我多次公开表达了一个观点:大部分老师都很好。 大部分老师和我们一样讨厌这些害群之马,希望严惩。 不要为个别老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整个集团进行怀疑和谴责。
另一个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负责人,这是极少的例子,也有人认为“这里不存在”。 这种态度叫回避,不存在但客观存在,可以说全国任何城市都没有这样的事件吗? 回避本身也是一种可怕的态度,很多学校都禁忌开展性教育,教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记者:这两种态度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蔡丽华:这两种态度都很可怕。 学生遭受性侵犯,特别是通常的猥亵和性骚扰后,学校和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经常淡化解决,即使是达到只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的违法犯罪水平的强奸和猥亵事件,也是对通常水平的女学生的塞
例如,报纸和电视每天都和未满14岁的幼女有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幼女必须因强奸罪受到重罚。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此类事件的报告、投诉后,必须立即鼓励受害者举报或帮助举报。 因为学校没有调查刑事案件的权利,所以是常识,但是这样的常识,我认为现在也没有必要普及,但是实践依然有问题。
两三个月前,我关注过这样的事件。 一位西部省的支教老师上课时,小学五年级的女孩突然哭了。 支教老师说,这个女性受到长达四年的猥亵,而且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她。 校长还想调解这件事。 孩子的父母最初带学生去老师那里报案,所以对老师的态度特别差,我觉得她多管闲事,名声不好。
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这样的事件,就不要再调查了,直接通报公安机关。 因为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回避的态度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和老师不知道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知道这个常识。
调解本身必须证明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是保护罪,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在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教师也提出了强制报告义务人。 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人? 知道发生了学生性侵犯的事件,有义务立即向司法机关通报。 换句话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鼓励老师及时通报。 根据地方的不同,这样的老师还有责备。
记者:你还建议老师应该达成不能和中学生恋爱的协议。 这个提案是基于什么想法?
蔡丽华:这不仅侵犯学生的权益,老师也可能有严重的刑事风险。 《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14岁以上未成年女性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其特征地位和受害者利用孤立无援的状况,强制牺牲未成年人,产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处罚。
我们知道和未满14岁的幼女有关系。 以强奸罪进行讨论。 但是,与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女性有关系的,只要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的责任,就利用其特征地位,强迫未成年人关系,以强奸罪处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如果老师和未成年学生恋爱,只要学生控诉强奸,老师就会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对此,很多人都不知道。
所以,我建议大家达成协议。 或者,中小学老师不能和未成年学生恋爱。
未成年人保护应该专业化
记者:发生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后,不是严格要求学校、老师、监护人,而是特别呼吁第三者专家应该介入吗?
伟丽华:无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还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严重侵害,都缺乏专业的社会力量。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是熟人的犯罪,其中也有家人的侵害,没有第三者的专业社会力量未成年人得不到太有效的维权。
我们经常说让孩子给父母找老师,其实老师在这方面也不专业,父母也不专业。 整个教育系统缺乏类似的第三者专业支持机构。 事件发生后,我们总是批评学校,批评老师,以为他们解决不好。 或者让学生把事件的经过告诉老师和校长,让父母说说,其实很多学生都为认识的人感到羞耻。
我认为教育系统中未成年人的法律应该帮助热线,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应对。 例如,各省有10名左右的律师,对应热线,全国也有300多名律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花小钱做大事。 让每个学生进入校园后,当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伤害时,这样的热线就为他们特化了。
第三方机关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学生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事件,每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第三方机构多解决事件,就会变得更专业,在对老师、家长、学生进行训练时,可以更具体地操作,更有效地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这样的第三者支援系统不会加剧矛盾,只是立即帮助孩子维权,帮助学校及时处理各种事件,解决各种矛盾和风险。 对教育系统来说,这种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迫切需要的不是对案例的热烈讨论,我们最缺乏的是每个学生都能接触到的、及时而比较有效的援助机制。
记者: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还提到了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的问题。
蔡丽华:没错。 包括机构专业化和人员专业化。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提出了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的问题,但多年的迅速发展并不顺利。
幸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院,法院少年法庭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受到冲击,焦虑的是公安机关没有设立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
因此,我要求公检法机关设立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事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处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平,真正构建专业素质高的未成年人保护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
公安部一直呼吁必须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局,由省、市、县级公安部门建设。 这不仅对预防和处理儿童性侵犯事件很重要,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也很重要。 现在最高检查是未成年人检察厅成立,民政部设立儿童福利局是一大进步。
未成年人性侵犯是非常多而复杂的事件,必须提高基础司法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程度。 专业化程度不高,容易引起“二次伤害”等新问题。 我看了案件的卷子,受害者光是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她在这个过程中感觉到了什么? 是屈辱。 多次被提问、多次被检查、被怀疑受伤是件可怕的事。
在一些地区,对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人进行了事件咨询、身体检查、证据提取等,比如昆明市检察院和当地公安局尝试“一站式取证”是非常好的。
工作限制应该如何落地。
记者:最近的事件引起了大家对工作限制问题的热议。 贵阳市观山湖区一所学校的教师刘某林长时间猥亵扮演了很多女性,令人吃惊的是,刘某林以前在另一所小学教书时,因强奸幼女被判刑七年。 关于工作限制,你的建议是什么?
蔡丽华:现在的法律有工作三到五年的限制。 我们从立法上处理了这个问题,但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比较有效的查询问题还没有处理。 比如教育部门招聘人,怎么知道这个身体是否有这样的背景呢? 现在最高检查设立了性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报库。 这种新闻查询系统一定是全国联网的。 否则,不法分子很容易异地逃亡。
与儿童员工密切相关的机构或者相关职业都必须实施工作限制。 这不仅包括学校,还包括教育辅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少年宫等。 不仅是老师,还有教练、保育员、保安、门卫、司机等与孩子密切接触的人。 那个需要容易查询的制度。 这是关于查询权限的问题。
我个人支持新闻发布,但从操作性的观点出发,我建议分层发布。 什么是分层公开? 在第一级,对于偶发或情节轻微的性侵犯事件,犯罪者被列入禁止工作黑名单,这些消息与特定的对象,例如与儿童相关的机构和职业进行了比较公开,这被称为部分公开。 在第二层,如果有多个未成年人被性侵犯或有其他恶性情节,或者在被判决后再次比较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犯罪分子的消息就会在整个社会公开。
社会上最大的争论是犯罪者也有人权。 阶层公开比较有效地参考了美国的《梅根法案》,在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基础上,也考虑了其他集团的权益。
给受伤害的孩子比较有效的保护和之后的照顾
记者:父母怎么做孩子的第一道防线?
赵丽华:第一,父母、老师和学生都需要开展对比性教育。 其次,从父母的角度来说,必须处理观念的问题。 孩子遭受性侵犯时,最需要的是父母的支持,不是抱怨、批评、斥责。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犯了一个大错误,名誉扫地。 这时孩子感到的是来自家庭的巨大压力。 当然,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教育和保护孩子对所有父母来说都是一大挑战。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在讨论家庭教育法。 对我实际接触的父母来说,对这方面了解不多。 你说如何开展性教育? 社会上已经有公益组织,比如孙雪梅的“保护女童”项目,与监护人、老师、学生相比进行了防止性侵犯的教育训练,国家需要这样的具体行动。
有些人讨论是否防止性侵犯,但我非常支持上课。 可以分阶段比较地进行教育训练。 这是基本的知识。
记者:你认为在解决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社会各方应该给予未成年人怎样的人文关怀和后续保护?
伟丽华:孩子受到侵害后,必须忍受家人、邻居、同学等周围人的歧视,被侵害的孩子做了错事,似乎要承受各种压力。 获得比较有效的民事赔偿基本上是困难的,有些案件法院判决了几百元的赔偿,但仍很难执行。 由于有专业的法律、社会工作者和没有心理背景的人帮助了我,有些孩子绝望了,许多女孩受到侵犯后,显然没有得到过有效的专业帮助。
我认为社会首先应该做的是“比较有效地保护隐私”。 这种精神在《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第13条中,“案件人对未成年受害者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的学校、机关、居住地进行取证的情况下,驾驶警车、穿制服、暴露受害者的身份、受害者的身份。 例如,在报道这样的事件时,有些媒体不观察带着猎奇的心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另外,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应该协调受害者的转学,给予充分的照顾。 总之,如果能让孩子感受到后续的保护,妥善解决,父母的压力也会减少。
年10月,最高检查向教育部提出了“第一号检察提案”。 这是最高检查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书,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缺乏预防性侵害教育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今年,最高检查和教育部联合组成监督小组,监督检查《第一号检察建议》的执行落地。
国务院于年发表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门健全学校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犯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
■信息链接
国内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知道,现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了许多复印件,包括监护人的责任、撤销监护人的条件等。
《关于预防少年儿童性侵犯的意见》9月由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盟共同发表,预防少年儿童性侵犯。
《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这是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象征性文件。 《意见》首次确定“儿童利益优先”大体上是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中首次确定,应该被视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水平的进步。
刑法废除妓院幼女罪的年8月,刑法修正案(9)废除了妓院幼女罪,关于妓院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解决,强奸幼女从强奸罪到重罚的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过去的“妓院幼女”“猥亵儿”的处罚填补了轻微的漏洞。
国内外治理探索。
性侵犯未成年人罪犯新闻公开
浙江慈溪市最早探索了在中国内公开关于性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的新闻,保护了未成年人。 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向法院、公安、司法公布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新闻公开实施办法》,对实施符合条件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其刑满后或假释、缓刑期间,各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
美国《梅根法案》于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的7岁少女梅根康卡被邻居绑架和强奸。 这位邻居因猥亵儿童的罪名被判了两次。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案,让所有州立法,要求性暴力假释和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察登记住所,通知社区。 现在,美国大约有35个州设置了性犯罪者的网络名单,很多都有照片。 重复犯罪者不仅要每90天向警察局报告一次,而且如果留胡子或外表有变化,他们必须立即通知警察局。
劳动限制制度
上海闵行区检察院2009年就“限制被性侵犯的违法犯罪分子上班”一事与9个部门达成了协议。 2019年4月,上海正式宣布了复盖全市的领域禁止制度。 上海市政法委员会等16个机构签订了《关于建立性侵犯违法犯罪分子工作限制制度的意见》,除了审查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对未成年人直接起特别作用的员工外,对保安、守卫、司机等没有特别作用。 而且,这些领域的使用者招募的志愿者在进入公司前也需要进行审查。
广州市检察院今年6月正式开设了“未成年人侵害犯罪数据库”。 数据库收录了广州市近三年来性侵犯类、人口贩运类等犯罪解决事件的消息。 500多名前科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无法从事教育相关的职业。
“一站式取证”
昆明年初,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许多部门开展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试点,建设了性侵犯事件未成年受害者取证的保护中心,探索了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一站式取证”。 保护中心一方面不重复性侵犯受害儿童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咨询、身体医疗检查、伤情司法鉴定、生物检查材料提取等业务,另一方面儿童保护、青少年社会事业、心理、医疗等行业的专家对儿童进行迅速的判断、案例分析
标题:【要闻】“零容忍”性侵未成年人:我们该做什么
地址:http://www.dytyjr.com/new/15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