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3岁女生因为嫉妒同学比自己漂亮就杀了同学?广西一个13岁以下的女孩嫉妒同学的美貌,将她杀害,当场肢解,并清理了犯罪现场的血迹。法院决定将被告拘留三年。

一个13岁以下的女孩,还在上小学六年级,怨恨同学长得比自己漂亮,在家杀了她,把她的头和胳膊砍下来放在包里。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13岁的周就读于南丹县蠡湖瑶族乡小学。和不到13岁的秦是六年级同学。平时关系也不错,两个人都是一条街的邻居,房子相距不到150米。秦某嫉妒周,对周怀恨在心,因为她的同学喜欢和周玩,都说她胖,不如周漂亮。

(教育问答)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只因嫉妒不如受害人漂亮

根据判决,2012年4月10日晚,秦邀请周在家里玩。周到了秦家以后,他们在家里看电视的时候,秦用木凳砸了周的头,昏了过去。由于害怕周醒来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他从家里找到菜刀、啤酒瓶、切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杀害,直至当场死亡。后来秦还砍下了周的头和胳膊,用塑料袋装好,清理了犯罪现场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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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秦某故意杀人,且因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秦某羁押三年。周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秦的父母已经赔偿原告1万元为由,判决其赔偿原告9.8万元。周的父母拒绝接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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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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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印度刑法规定七岁开始承担刑事责任,西班牙等国刑法规定九岁,日韩等国刑法规定十四岁。

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是无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无论进行何种侵害法益的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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