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012年4月,调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8月31日起,北京市女职工产假正式延长至98天,此规定立即执行。

【/h/】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今日实施。女性员工的产假将增加到98天。

【/h/】为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市调整了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女性雇员正常分娩的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怀孕不满16周(含)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妊娠满16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从今年4月28日(含)起执行。

(教育问答)产假规定2012:北京女职工产假正式延长为98天

【/h/】通知规定,本市录用的外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加保险后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外籍工人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的医疗费用和产妇津贴。

【/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其他城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境外医院就医,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可享受生育津贴。

【/h/】据了解,申请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籍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籍居民生育服务联系单》。《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办法:参保职工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其所在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地点)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特殊联系表》。外来户籍男职工也可单方面申请《特别联系单》,享受晚育30天奖励和津贴。

(教育问答)产假规定2012:北京女职工产假正式延长为98天

【/h/】据介绍,办理《特别联系表》时,外来户籍参保职工必须持有本市的社会保障卡(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卡证)、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结婚、生育证明(证明必须在一年内有效)。及其他相关材料,选择在本市居住(或本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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