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幼儿园老师端来热汤时,将4岁的小女孩烫成9级残疾。最近家长起诉幼儿园,索赔15万。
老师把热汤端到孩子面前
潇雅在思明区的一所幼儿园学习。去年1月11日,一个小班的潇雅在教室吃饭时被老师端来的热汤烫伤了脸,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烧伤专家诊断:潇雅属于3%度头面部水热烧伤。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潇雅的面部和颈部伤口基本愈合,但她的脸上留下了30多平方厘米的疤痕。经鉴定,潇雅构成9级伤残。
后来,幼儿园和潇雅的父母未能协商赔偿,潇雅的父母向思明法院起诉幼儿园造成事故。
父母去法院索赔15万元
潇雅的母亲抱怨说,在她女儿发生事故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由于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仅对女儿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疼痛,尤其是在脸上留下了很大的疤痕,而且对她的外貌和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会给幼儿的成长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被告应给予潇雅包括精神安慰在内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15万元。
幼儿园回应说,潇雅的烫伤是意外事故。午饭时间到了。因为天气冷,汤凉了,老师重新加热。当它被拿出来时,潇雅上前抱住老师的腿,导致热汤洒在潇雅的脸上,造成悲剧。事发后,老师立即用冷水给潇雅洗了20分钟,然后送她去医院治疗。
花园还辩称,它没有拒绝潇雅的住院治疗,幼儿园也没有不赔偿潇雅,但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法官陈述
幼儿园不对,全责
近日,思明法院认定潇雅为幼儿园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幼师带热汤进教室时,本应预见到热汤有可能灼伤学生,但未履行认真安全注意和教育管理的义务,造成孩子面部烧伤,造成九级伤残。
根据幼儿园的回复,事故是由潇雅抱住幼儿园老师的腿造成的,导致热汤溢出,烫伤了潇雅。因此,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应该减少。对此,法官没有采纳。
法官说,事发时,潇雅是4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一种善良的本能,孩子去搂抱老师。由于主观能力和客观方式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危害性,不构成民事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幼儿园的赔偿责任不应相应减少。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幼儿园有过错,应当对潇雅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要求幼儿园赔偿潇雅个人损失14万余元。
标题:(教育问答)4龄童幼儿园用餐被烫九级伤残 幼儿园将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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