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的小丽和她的朋友在龙湖区的一所私立幼儿园玩耍。她的同学小棠用铅笔刺伤了她的右眼,她的父母起诉幼儿园没有要求赔偿。近日,经龙湖区人民法院调解,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小丽3000元。
小丽在玩耍时被小棠用铅笔刺伤右眼,造成右眼角膜穿孔伤和虹膜嵌顿。她需要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小棠的父亲三次为小李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因为幼儿园给小丽买了校园意外险,小丽也收到了保险公司赔偿的2600元。然而,当小李的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时,对方认为小李是被小棠伤害的,幼儿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医院伙食补助费2.8万余元。最后,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上述协议。
本案中,调查法官指出幼儿伤害事件多发生在幼儿园,那么幼儿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幼儿园可以免责?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儿童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儿童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幼儿园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除儿童在幼儿园受到的伤害。本案中,小丽的伤害发生在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期间,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小丽的合理损失应得到适当赔偿。
标题:(教育问答)幼童被玩伴扎伤眼,责任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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