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作为植物人被体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三次,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次。最后,2011年9月,第一次终审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原蓝花一中(现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受害学生鲁志军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53.5万余元。本应由西固区法院执行的生效判决执行难。经法院请示,鲁志军一家提出变更执行管辖的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决定升级执行。近日,该案已被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定受理。与此同时,经过法院官员多次沟通,兰州第六十一中学表示无法支付赔偿。7月4日,学校回复执行法官,61中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财务管理属于兰州蓝花中小学,难以履行判决义务。

(教育问答)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 学校拒绝支付53万元赔偿

21年前,蓝花一中的学生鲁志军身体残疾。几年后,由于脑外伤后遗症引起的脑萎缩、脑软化等并发症,鲁志军变成了植物人。2009年,鲁志军的父母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200多万元。

和同学抢粉笔的同学要受到体罚

1991年12月23日,蓝花一中14岁学生鲁志军自习时与邻桌同学抢粉笔头,鼻子被打出血,班长向年级主任王志强报告了此事。赶到现场的王志强抓住鲁志军,把他拖到走廊里踢来踢去。鲁志军当场摔倒,头撞到了墙角。

事件发生后,另一位老师把鲁志军送回家,鲁志军一进门就晕倒在床上。第二天早上8点,鲁志军被父母送到蓝花职工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检查,鲁志军的损伤是左颞、颅顶、枕叶和硬膜外血肿,以及右额叶和顶叶挫伤;脑内小血肿和右侧额顶骨骨折。获救后,医生救了鲁志军的命。

(教育问答)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 学校拒绝支付53万元赔偿

受伤者恶化为植物人状态

从那以后,鲁志军的父母走上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在各方压力下,蓝花一中对王志强进行了通报批评,扣除了年终奖的处罚。鲁志军的父母对这种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此后,夫妇俩多次要求蓝花一中承担费用,但均告失败。1997年,由于脑外伤后遗症引起的脑萎缩、脑软化等并发症,鲁志军成为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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